上海二中院7月14日发布了一篇文章,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一窥目前对于“打赏后要求返还”纠纷的裁判观点。
基本案情:
李女士在某平台认识了男主播刘某,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刘某的直播间打赏了90万余元。除打赏之外,双方还添加了微信,又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10万余元,刘某也向李女士微信转账了1.6万余元。2023年2月,李女士与刘某线下见面,并向刘某父母赠送礼物。此后,刘某对李女士避而不见。
李女士的丈夫黄先生发现其打赏行为后,与李女士离婚并提起诉讼。黄先生认为李女士患有抑郁症曾住院治疗,刘某通过暧昧聊天诱导李女士大额转账、打赏,违背公序良俗,李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要求确认李女士向刘某的赠与无效,要求刘某返还10万余元微信转账款以及90万余元打赏款的50%,共计55万余元。
法院认为,
李女士和主播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亲密关系。双方存在“520”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微信聊天内容亲昵暧昧,微信交流频次、交流时间,均远超主播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交往界限,且有线下见面行为,双方已经突破了一般朋友界限,背离社会公德及家庭伦理,存在不正当的亲密关系。
李女士在平台注册、充值,其与平台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李女士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否认李女士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打赏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的水平,目的在于维系双方之间不正当的亲密关系,已超出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
虽然线上平台直播打赏的方式和一般的线下财物的直接赠与不同,但不能因其通过线上直播平台,就能将基于不正当亲密关系的赠与转化成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李女士在配偶黄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的刘某,损害了黄先生的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返还款项:
对于微信转账部分:李女士向刘某微信转账计10万余元,其中5.9万元系李女士委托刘某为其充值平台账户,扣减刘某向李女士转账的1.6万余元,刘某应返还微信转账款2.5万余元(10-5.9-1.6=2.5)。
对于打赏部分:刘某返还的金额以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为限。李女士打赏90万余元。法院发函到直播平台,平台披露:主播收益分配比例约40%;收益在平台、主播和公会(主播经纪公司或MCN合作机构)之间分配;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剩余收益归主播及/或其所属公会所有,主播和公会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分成比例;主播需要依法缴纳税款。法院考虑直播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公会费用、税费等,酌情确定刘某返还28万元(28÷90≈31.11%)。
赠与行为发生在李女士和黄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主播刘某返还款项后,由李女士和黄先生自行协商分割返还款。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
用户(打赏者)和平台之间,存在平台注册协议、充值协议等,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向平台账户充值本身属于消费行为,用真实的货币购买了平台内提供的虚拟币、虚拟道具、虚拟商品等。
用户(打赏者)和主播之间,用户充值的货币是支付给平台的,并不是直接支付给主播的。用户打赏给主播的不是货币,而是产生并存储在平台网络数据库的虚拟币、虚拟道具、虚拟商品等。打赏仅仅是用户按照平台规则,使用了虚拟币、虚拟道具、虚拟商品等,不发生法律效力。
主播和平台之间,主播是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双方签订直播协议等,直播服务内容由平台吸纳。主播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平台根据结算规则向主播结算服务费用。
平台获得的款项,能否主张返还?
在平台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平台根据收益分成规则收取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
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平台没有义务审查用户的婚姻状况, 用户充值款项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取得配偶同意或是否存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可能。无法认定平台对于用户(打赏者)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存在恶意的,一般不支持返还。
但对于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一般支持平台返还。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规定: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播获得的款项,能否主张返还?
要根据用户(打赏者)和主播之间的具体关系、是否存在超出正常范围的接触、打赏款项是否远超一般打赏金额、有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无违背公序良俗来定。
如果打赏是偶发的,双方之间没有不当接触,打赏金额符合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则认定为服务合同,一般不支持返还。
如果双方之间有超出正常范围的接触,且打赏款项远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则认定为赠与合同,并不因其通过平台的外观,就能将基于不正当亲密关系的赠与转化成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打赏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打赏者配偶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当支持。